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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(记者刘浩)预订了卫浴产品,签好协议缴纳定金后,商家以各种理由额外加价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吗?近日,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,最终,商家退回定金,并赔偿消费者1500元。
据了解,消费者王女士在金山区卫浴用品专卖店预订了一套卫浴产品。经上门实地测量之后,商家向王女士提供了效果图,并给出了1.78万元的报价。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,商家收取了2000元定金。几天后,商家以确定预算时遗漏化妆台费用为由,提出额外加钱。王女士拒绝,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。协商未果后,王女士向金山区消保委投诉。
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了王女士提供的商家订单,订单中明确写明产品的型号规格、数量、单价金额、总金额以及定金数额。王女士对于商家在约定好的价款之外加价的行为很是不满,要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。沟通中,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,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,商家不能以疏忽为由进行加价,2000元定金具有法律效力,违约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经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,双方达成和解,商家向消费者退回2000元定金,同时赔偿王女士1500元。
金山区消保委表示,近些年,有关私人订制的消费投诉较多,非现货交易、个性化需求、不确定性强是争议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,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,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。定金给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。定金接受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双倍返还定金。此纠纷中,商家因自身疏忽造成了无法按合同履行对王女士的责任,属于违约的一方,王女士就此提出的赔偿诉求受到法律保护。